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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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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22 10:51:15 打印 字号: | |

李剑荣(蒲城县荆姚镇璋宝村七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李成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201985上午1000分在本院第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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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