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荣(蒲城县荆姚镇璋宝村七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李成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8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