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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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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3-11 19:00:04 打印 字号: | |
  赵涛:

  本院受理原告武金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现金60000元及利息153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9年5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