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小刚、张婷、董超、冯小荣: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牛小刚、张婷、董超、冯小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如下: (2016)陕05216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九行“610526198810212218补正为610526198711282536”;第十六行“1977年4月21日补正为 1977年1月21日”;第二页第八行“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补正为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