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京:
本院受理原告李启运诉你及被告陕西众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陕西众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启运建筑面积为312.76 m2商品房的房屋折价款938280元(按照3000元/m2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