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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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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6-12 15:13:14 打印 字号: | |
  刘宝国(蒲城县紫荆街道办小董村三组):

  本院受理原告沈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沈海龙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借款之日计至还款之日,暂算至2019年4月5日利息为11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