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兴(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中和街9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权全与被告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权全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葛兴清偿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05月25日计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08月06日09:00时在本院速裁中心(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