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雷刚、崔年:
本院受理原告闫保国与被告闫雷刚、崔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闫保国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闫雷刚清偿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0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崔年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07月12日10:00时在本院速裁中心(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