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龙、徐豪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云诉你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王爱云起诉要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应分的共有物份额112742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9年8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蒲城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