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伟: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朝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人外出,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07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7月3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