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新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莉诉你及被告权利萍、权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赵春莉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饲料款28945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