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长义:
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被告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张长义欠款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款8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我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通知。
二O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