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西顺:
本院受理原告闫胜利诉被告杨西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清偿欠原告的3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我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