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拴平:
本院受理原告常琼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常琼仙与被告张拴平离婚。二、儿子常思成由原告常琼仙抚养,被告张拴平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400元,自2019年4月1日起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当年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