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社岗、王雪茸: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要求判令你们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判令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对被告王社岗名下位于蒲城县东陈镇新街67号房产(土地证号:蒲国用2010第00444号,房产证号:蒲房权证东陈镇字第15036号)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