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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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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01 10:12:18 打印 字号: | |

许念顺:

本院受理原告王宝琴诉你及被告马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由被告许念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王宝琴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3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马换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以上债务中的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3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马换珍承担还款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即被告许念顺追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王宝琴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