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彦龙:
本院受理原告薛小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小林撤回起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