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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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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26 11:36:43 打印 字号: | |

党伟:

本院受理原告曹百良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曹百良起诉要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工程费用240000元及利息。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蒲城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