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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武忠奎诉你公司、被告李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武忠奎起诉要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偿原告甲醇燃料款114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蒲城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