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矦会侠:
原告王建军诉被告王久及你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