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智:
本院受理原告党勤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人外出,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1、请依法判决被告王仲智偿还原告党勤孝人民币壹拾肆万零伍佰元整(140500.00)。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10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