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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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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05 10:54:50 打印 字号: | |

屈保明、王赛香:

本院受理原告窦宝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人外出,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207000元,本息合计457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借款利息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时止。3、请求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10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年八月五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