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茹: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通瑞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被告崔新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崔新红、任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陕西通瑞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91225.7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01月0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陕西通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