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凯: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诉你、被告樊树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董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李文借款10000元。被告樊树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樊树琦履行还款义务后,取得向主债务人董凯追偿的权利。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