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星强(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赵山村四组):
原告武毅宁、赵万斤、武鹏飞诉你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武毅宁医疗费132709.50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12000元、交通费1700元、残疾赔偿金224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24380元、施救费500元、器械费4905元,共计242220.5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赵万斤医疗费5828.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1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70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16548.32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武鹏飞医疗费5650.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8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6110.61元;4.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9年11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