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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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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22 16:42:11 打印 字号: | |

赵蒲民、蔡亚茹:

原告王胜宇诉被告梁春娥及你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许执行登记在被告赵蒲民名下的位于蒲城县漫泉路南段蒲房权证10-1-2-38字第15796号房产。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梁春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