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虎:
本院受理原告原海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原海峰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52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原告起诉之日计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9年1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