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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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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9-04 10:35:31 打印 字号: | |

赵蒲民、蔡亚茹:

原告王胜宇诉被告梁春娥及你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52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梁春娥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梁春娥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王胜宇的原诉请;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