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朝鹏:
本院受理原告徐凯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郑朝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凯支付车辆租赁费31000元(截止到2018年5月25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郑朝鹏:
本院受理原告徐凯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郑朝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凯支付车辆租赁费31000元(截止到2018年5月25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