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新红、任茹(蒲城县紫荆街道代家村三组):
本院受理原告沈海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由被告崔新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沈海龙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5月12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沈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崔新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