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凯:
本院受理原告张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张秦与被告孙凯离婚。二、孩子孙子恢由被告孙凯抚养(被告孙凯下落不明期间由其父母代管),原告张秦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00元,自2019年8月起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其中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从2020年起,于每年1月1日付清当年的抚养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家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