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永峰(蒲城县紫荆街道贾曲怀德村二组):
本院受理原告沈海龙诉你、刘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被告姚永峰、刘宝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沈海龙清偿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6年11月6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姚永峰、刘宝国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