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常芳: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你们共同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依法确认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设的余额质押保证金账户2705064001210000000253中的款项享有质权,并在借款合同下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