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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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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9-11 15:56:50 打印 字号: | |

徐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云诉被告徐晓民、徐金龙、徐豪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王爱云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