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你立即给付商混欠款23729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