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西玲: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谭西玲偿还原告代偿款259410.8元及利息(按月息2%支付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蒲城县城关镇东环路蒲京花园15号楼3单元1层东户(蒲房权证所字第国3492号)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9年12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