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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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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9-05 11:14:26 打印 字号: | |

乔德杰(陕西蒲城德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一路10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蒲民与被告陕西蒲城德源商务有限公司、乔德杰、第三人迟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王蒲民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陕西蒲城德源商务有限公司、乔德杰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02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按月息1.65%计算的利息。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12月06日09:0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