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王百胜诉蒲城县万马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吕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系被告蒲城县万马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河沙、石子款21462元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12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