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培月、党西茹诉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原告孙培月、党西茹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田红军以陕西鑫盛昌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于2018年3月28日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及一年利息合计人民币:385262元(叁拾柒万玖仟壹佰柒拾伍元);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