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江喜: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景江喜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0.53‰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设的余额质押保证金账户2705064001210000000253中的款项享有质权,并在借款合同下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3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