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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冷静期为离婚预留选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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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9-10-29 10:21:07 打印 字号: | |

  只有不将离婚冷静期作为判定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才能对离婚案件作出符合实际的公正处理,从而确保其真正释放出既挽救婚姻又不干涉离婚自由的法治正能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10月22日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离婚冷静期问题,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这意味着离婚冷静期将以法律的形式固化,让不理智离婚的当事人依法有了理性选择的回旋余地。

    近年来,随着婚姻观的嬗变,离婚早已司空见惯。在非理智的冲动型离婚日益增多已成社会焦虑的现实语境下,以法律的名义设置离婚冷静期,给那些一言不合就头脑发热选择离婚的夫妻预留理性选择余地,不仅有助于他们静下心来理性地对待离婚,更有助于依法遏制不理性的冲动型离婚。这对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使整个社会婚姻家庭观念不偏离理性轨道,无疑善莫大焉。

    众所周知,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意义上,离婚不仅只是涉及到夫妻二人是否继续生活在一起的问题,更涉及以家庭为基础的整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的问题。因此,依法对不理性的冲动型离婚予以适当干预,不仅不是干涉离婚自由,反而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基本秩序。对非理性的冲动型离婚予以干预,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依法避免冲动型离婚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针对近年来不理性的冲动型离婚越来越多的不良现象,全国不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开始尝试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成功地让一些冲动离婚的夫妻冰释前嫌而破镜重圆。鉴于离婚冷静期在实践中确实收到了维护婚姻稳定的良好效果,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文规定,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人民法院暂不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而等冷静期结束后,再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实践证明,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不但符合人们的印象和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婚姻的稳定。因此,将实践中离婚冷静期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并统一规范,显然不失为依法遏制非理性冲动型离婚的良方。民法典草案在婚姻家庭编设置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其意义正在于此。一旦审议通过,必将对依法拯救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以及维护家庭的和谐,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当然,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在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处理不理智的冲动型离婚案件时,只有不将其机械地作为判定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才能不偏不倚地对离婚案件作出尽量符合实际的公正处理,从而确保其真正释放出既挽救婚姻又不干涉离婚自由的法治正能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