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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武忠奎诉你公司、被告李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蒲城水晶星座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武忠奎甲醇燃料款11400元;二、驳回原告武忠奎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