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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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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21 17:24:37 打印 字号: | |

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益民诉你及被告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益民起诉:1、请求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99396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自2017年10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