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晓伟、张继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主安诉你们及被告曾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被告曾卫不服一审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曾卫上诉请求:1、撤销(2019)陕0526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主安已明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主安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