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强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17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张海明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党强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17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张海明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