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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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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18 09:40:24 打印 字号: | |

何明伟: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朝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何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建朝车辆租赁费307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