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仲伟(系张严文与张媛媛的法定代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屈爱琴、屈爱钱、屈新仓诉被告张严文、张媛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9)陕0526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驳回原告屈爱琴、屈爱钱、屈新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屈爱琴、屈爱钱、屈新仓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