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虎:
本院受理原告原海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陕0526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由被告王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清偿原告原海峰代其偿还的借款及利息53700元。二、驳回原告原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王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