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孙镇郭庄村三组与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蒲城县孙镇郭庄村三组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土地、恢复原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刘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孙镇郭庄村三组与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蒲城县孙镇郭庄村三组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土地、恢复原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