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福胜: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雪荣与被告彭福胜离婚。二、婚生子彭章宇(生于2005年2月17日)由原告张雪荣抚养,被告彭福胜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付至孩子18周岁止,2019年11月至12月的抚养费800元于2019年年底前付清,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6月30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张雪荣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