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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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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12 15:48:15 打印 字号: | |

王沛尧、高永旗、高会爱、李会侠、王芳侠: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王沛尧、高永旗、高会爱、李会侠、王芳侠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混款331142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计息,自2014年8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 丹